在律师函发出之后,若对方并未对此做出回应或者即使有所响应也未能达到期望中的效果时,作为
代理人便需要与委托人进行深入沟通,探讨是否有必要采取更为严厉的行动,诸如执行一些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措施。律师函是一种具有严重性质的警示工具,倘若您在接收到此函件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那么您将有可能面临
法律诉讼以及其他相关的
法律纠纷。因此,收到律师函仅仅是起到了一个警示的作用:
1.如果您并不希望陷入法律纠纷,那么在收到律师函后,应立即在被提
起诉讼前,主动寻求与对方进行和解以化解矛盾;
2.反之,如果您仍然将律师函视作无物,对方很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届时您将不得不面对被诉诸法庭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诉讼;
(三)接受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
辩护人,接受
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
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
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