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公安局向检察院
递交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首先由公安局对已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收集相关
证据资料;若判定该案具备
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则需将案件材料完整地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局提交的
起诉案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如遇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半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