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于审判方式为公开或非公开进行的各类案件,皆将依法公开宣布裁判结果。若案件在法庭现场当庭宣判,则须于宣判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判决书;倘若审判方式为定期宣判,则在宣判当日即刻向各
当事人发布判定文书。在宣告判决之时,本院务必明确告之各位当事人有关上诉的权力及法定
有效期,以及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