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而肇事者无任何过失时,无需自行承担风险垫付款项;反之,若肇事者存在
民事责任,受害人可在法定时间内预先垫付相应的
医疗费用,待明确事故的责任归属后再行
赔偿事宜,但需注意,此种行为应非强制性质。当无法得到肇事者垫付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与对方磋商以及采取垫付、申请保险公司赔偿、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进一步地,他们还可以求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以达成共识,或是选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深度化解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