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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三方协议盖好章不回传是否合法

电子版合同自加盖公章之日起即具备法律效应,且对合同缔结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途径得以有形化体现所载内容,并且可随时查阅和调用的数据电文,应被视作书面形式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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