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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的严重疾病包括哪些

对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中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其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疾病类型:
1.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2.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
3.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4.严重的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5.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以及损伤;
6.各种反复发作且明显影响服刑能力的各类精神疾患;
7.由各种急性或慢性肾脏疾病引发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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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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