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范围内的房屋
动迁补偿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几大要点:首先是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一补偿是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特性以及损耗情况来分类设定的,具体以每平米的价格作为衡定依据。此外,亦采用了一套计算公式,即: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总面积+被拆迁房屋重新建造成新价格。其次是关于移动及临时安置补偿的问题,主要包括周转
补偿金,用于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住不适或者自行寻找其他居所造成的不便进行经济上的补足。该款补偿也是按照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来确定标准,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为基础,逐月发放补贴。再来谈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项偿付的目的在于激发被拆迁房屋住户在房屋
拆迁时能积极配合,或者自动返还部分权益,例如愿意迁移至郊区或者不需要政府提供
安置房的福利。除上述三点外,苏州市区的
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对各类土地(譬如耕地、基本农田、林地等等)具体的补偿规定。同时针对被
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也有详细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的要求。然而,必须谨记,具体实施的补偿标准和总体达致的金额可能受到多种变量,如地区差异、相关政策调整等的影响而出现变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