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从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立的相关
法规,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应由受益人承担。所谓无因管理,乃是一项真实而非基于契约的活动,被誉为法定
债务产生的诱因之一。当面临无因管理情形时,管理者常常需要投入资金以支持该过程。假若因管理事务遭受
经济损失,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即是我们所说的无因管理并非
法律行为,而是真实存在的事实行为,成为法定债务产生的重要源头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