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遵从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相关法规,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应由受益人承担。所谓无因管理,乃是一项真实而非基于契约的活动,被誉为法定债务产生的诱因之一。当面临无因管理情形时,管理者常常需要投入资金以支持该过程。假若因管理事务遭受经济损失,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即是我们所说的无因管理并非法律行为,而是真实存在的事实行为,成为法定债务产生的重要源头之一。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1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