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中被捕囚禁的最长期限一般为37日。此项规定包含了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所实施的
拘留措施(最长可达14日)、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时所需的时间(最长为7日),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出现的延长(最长可达10日)。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拘留期限还可再次延长一次,但总体而言,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