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所谓“
认缴出资”,即是经营者承诺对所属企业的
出资规模,载入企业规范性文件(通常为章程)中,并进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此类
工商登记所提出的要求仅仅局限于登记
认缴额,而非
实缴额,将所有上述各股东的认缴总额定义为“
注册资本”。
然而,此种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实际出资的法律责任,因为在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实际上主要源自于股东们的出资贡献。在公司顺利完成注册登记之后,全体股东均应按照原先签订的规章制度,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形式,向企业注入相应数量的
投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