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的
刑事拘留期限上限为37日,然而这并不代表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件都会产生永久性的
案底。案底的确立与否主要视乎法院的裁决结果。例如,若涉及被告方的案件经审查后被提
起诉讼并判定其有罪,那么这种情况便会生成
犯罪记录或称“案底”。反之,若案件未予审理或最终被宣告
无罪释放,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留下案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