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
赔偿相关损失:
第一种情况,
被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的等待期间内遭受任何形式的风险事故,除非这些事故可证明为突发性的
意外事件(对于此类意外事件,保险公司通常不设等待期限),否则保险公司将依据
合同条款进行拒赔处理;
第二种情况,被保险人所遭遇的
保险事故并不在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之内,或者该事故并未满足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理赔条件;
第三种情况,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申请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范畴;
最后一种情况,即被保险人在投保保险产品时未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存在
欺诈保险金的不当行为等。
《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