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无”小食品,通常意味着该食品缺乏必要的生产日期标识、未附带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以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的具体名称。
此外,也存在着另一种定义方式,即规定该产品须具备以下要素:
第一,无生产厂商名称;
其次,无生产场地的详细信息;
最后,无生产
卫生许可证编码。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更为严谨且规范的表达形式,那就是指那些不包含厂
商标志、生产地点以及品牌的食品类目。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
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