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
工程索赔事项上,
承包商有权依照相关
法规对利润部分进行索赔。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所设定的准则,倘若工程作业范围产生了重大变更,乃至施工环境条件发生显著改变,导致
承包方难以按原定契约条款履行完工义务时,其便有权利向业主要求给予适当的利润补偿。此乃基于这些变更与变化源于业主或工程师之责任而起,承包商在执行合同时已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及成本负担。因此,在处理建设工程索赔问题时,承包商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利润部分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
《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