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事故涉及到两个
机动车辆,那么其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将履行全额互赔责任;若尚有不足,则双方需按照七比三的比例进行分摊承担。若其中一方是机动车辆,另一方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的话,那么当前者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全额
赔偿后者损失时仍有不足之处,此时若前者负
主要责任,即按照八比二的比例进行主次责分摊;反之,若前者为次要
责任人,就需要依照六比四的比例进行主次责分摊。
此外,当这两方都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时,所有的损失都应按照七比三的比例进行分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