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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金额累加是怎样累加的

涉及开设赌场犯罪的非法金额往往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包括了涉案赌场的非法收益、赌博活动中所涉及的总资金数额,以及参与赌博的人员总数。
然而,囿于具体个案的特殊性,累加方式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可以通过累计非法收益的总额、累计赌资的总额,或者是累计参赌人数的总和来进行计算。在实践中,司法机构会根据相关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金额进行准确的认定,进而以此为基础,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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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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