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华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各地旅游景区皆有义务确保所有游客之身心安全,倘若景区未能依其职务履行保护游客安全的责任而致使游客受伤者,景区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若在旅行过程中不幸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游客有权向当地旅行社及保险公司提出下列索赔事项:
首先,游客因遭受
人身损害产生之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治费用、
误工所受的
经济损失,以及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居住费用、住院用餐费用及必需之营养补助费用;
其次,对于重伤甚至致残的游客而言,其因生活需求增加而必须支付之必要费用,以及由于
丧失劳动能力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如
残疾赔偿金、残疾人辅助设备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为恢复健康护理以及持续疗程实际所需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等;
最后,对于遭遇不幸身亡的游客,还须
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补偿费用,以及
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