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按摩院并出现卖淫等非法行径时,作为该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亦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负责。
首先,如果业主对技师的
非法行为毫不知情,那么他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作为雇主,业主对员工的职责负有管理和监督之责,若因其失职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如果业主明知技师从事非法活动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制止,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了对
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与纵容,这种情况下,业主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将更为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