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袭警行为理应被视为
犯罪行径进行处理,对于那些采取
暴力方式攻击并妨碍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我们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对此类行为予以
立案追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
刑法修正案中,针对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将袭警行为单独列出作为一项
罪名,这不仅是由于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所面临的情况与普通公务行为存在显著差异,更重要的是,袭警行为所带来的特殊危害性,使得其在
处罚方面需要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妨害公务行为。因此,现行法律不再仅仅是“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而是新增了
加重处罚的条款,即对于那些“采用使用
枪支、
管制刀具,或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威胁到自身生命安全的”袭警行为,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至于一般的妨害公务罪,其最高刑期仍保持为三年有期徒刑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