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庭不出席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如下:
首先,若在法定期限内,
当事人未出庭出席法庭,但依据其实际情况给出充分理由解释为必要时,可在
民事诉讼领域内延迟或延缓庭审的进行,而在涉及
刑事犯罪的案件中,相关案情亦有可能被暂停审理。随着原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正当性解释得到解决或消失,法庭有权恢复原来的审理程序。
其次,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法庭,并且未能
委派代理人代表出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擅
自离场,那么法庭将视此行为为
撤诉处理。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法庭也可以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最后,如果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法庭,法庭同样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然而,当法庭认为某些被告必须亲自出庭接受审判时,经过两次书面
传票的
传唤,若被告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法庭则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如
拘传等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