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抢劫罪中的“当场劫取”乃是指
行凶者利用
暴力、威胁以及其他不良手段,在实施
犯罪的场所或者其周围范围内,当着受害者的面强行夺走其财产的举动。倘若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动符合此条款中所描述的条件,例如采取暴力、
胁迫等手段且均发生在现场,那么这类行为便可被定性为抢劫罪的当场劫取。针对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判,则需结合个案中的实际情形及相关
证据材料进行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