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对
破产财产进行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
债务之后,应当依照以下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
1.破产
债务人拖欠的
员工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2.破产债务人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债务人拖欠的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资也应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