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最初的标准为3%,现已修改为5%。这意味着,发包方须依照双方签署的
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明确的规定,预留相应的
保证金。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强调了,对于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的规定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以内。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
承包方可采用银行保函来代替预留保证金,然而,保函金额亦不得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
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