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占用耕地开展养殖业并不视为
违法行为。以下为相关详细说明:
1.只要在使用过程中,不损害耕地的耕作根基,不对耕地的种植条件造成不良影响,且耕地并非基本农田的情况下,
土地承包方具备自行决定耕地用于养殖行业的权力;
2.畜禽养殖场所涉及的用地
类别被划归为农业用地范畴之内,因此在该类土地上兴建各类养殖用房的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改变土地用途活动;
3.如果在普通农田区域内进行养殖事业则通常情况下都是合法合规的,毕竟养殖业在此被视作农业领域中的第三个产业环节;
4.由于畜禽养殖场所所属的土地类型被定义为农业用地,因此在这类土地上建设养殖用房不会被认为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而对于占用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进行养殖行业活动时,不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或
临时用地的流程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