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做出
缓期执行裁决的案件提出异议并提起
抗诉,那么原先宣判此案的法院必须启动重审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将派遣代表出席庭审发表意见和抗辩。在此过程中,所谓的"
发回重审"则是指
二审人
民法院对其所收到的
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而提出的回应措施。经过审理,如果抗诉案件发现
一审法院可能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比如存在违反回避规定、公开审判规则、剥夺或限制了
当事人的法定
诉讼权益以及违规组成审判团队等等情况时,法官可以考虑发出“回转指令”,要求案件发还并由原审法院重新审查。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上述五种特定情形之下,二审法院才能发出"发回重审"的
裁定书。另一方面,若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提供
证据方面出现模糊或不足之处,也有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再因被告方或人民检察院就重新作出的判决再度提出上诉或继续抗诉,那么此案便不能再次被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