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理应明了一位自然人通常仅有一次申请并获得批准
办理取保候审的权利与机会。取保候审乃是一种
刑事审判阶段所实行的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恪守法律
法规之约束,避免其于
司法程序过程中逃避责任。凡取保候审之期届满或由于某些原因被撤销之日起,若仍需实施人身限制措施,则须经由法院与检察院依照相关法规框架重新考虑,以选择更为妥当的替代方案,而非再度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