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阐明,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讯问或因
涉嫌犯罪而受到相关
强制措施时,便享有了聘请律师作为辩护
代理人的法定权利;若犯罪嫌疑人
家属具备
近亲属身份,他们同样具有授予
辩护人代理的权限。在获得授权后,辩护人事宜需立即报告给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倘若家属对
刑事拘留的适用存在疑虑,按照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或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当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已被
逮捕的人员或变更逮捕措施时,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家属不仅有资格委托辩护人,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同时也可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撤销或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