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否认借款事实本身并非必然构成
欺诈行为,然而若在借款交易过程中,
行为人基于
非法占有的动机,通过编造
虚假事实或者隐瞒关键信息的方式,使得贷款方在扭曲认知的前提下主动转让其财物,则此类行为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假若行为人在借款之际便已经具备了不予偿还的意向,并且采取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相结合的策略,比如谎称借款将用于某项投资或盈利性经营,致使贷款方对此产生误解,误以为行为人具备还款能力,那么在获得资金之后,行为人在资金使用方面毫无顾忌且无度挥霍,在此种情形之下,该行为便可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