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的
立案准则,其通常涉及到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多次实施随意性的殴打行为,或是对他人人身产生了实质性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判断某项行为究竟是否构成
犯罪时,会综合考量
行为人的主观恶念程度、采取的行为方式、所引发的后果以及对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譬如说,倘若行为人恶意对乘务员进行殴打,很有可能对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秩序产生重大冲击;如果这种行为导致相关人员受伤,甚至引发
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那么该行为便具有
刑事定罪的可能性,被定性为
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如下: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