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二审判决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时,
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主管检察机关提起申请,要求其行使审判
监督权。该检察院需以
抗诉函的形式,将抗诉事项提交至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同时,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必须将抗诉函副本抄送给上级检察机关。而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收抗诉的部门应对提出抗诉的理由及依据进行详尽核实与分析。若其认为抗诉并不妥当,应直接向同级人
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并且需要将撤回抗诉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到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
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