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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能否又单独起诉担保人

债权人起诉讼以追索债务人为对象之后,同样有权另行单独对作为保证人的被告进行起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违约的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所欠之债时,债权人则有资格主张其向债务人索赔,同时亦可要求相应的保证人履行其所负担的保证义务。
如若债权人通过起诉担保人,力图使其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在最终成功地令担保人全部承担了这些责任以后,便能够向违约的债务人进行追偿。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将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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