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肇事后
逃逸的车主,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
赔偿。对于此类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仅会承担交强险的理赔责任,而对商业险则不予支付赔款。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尽管现行相关
法规没有明确将
肇事逃逸作为保险公司免责事项之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若
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那么此机动车涉及的强制保险必须由保险公司按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其次,就商业险而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所产生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因此,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部分负责。
然而,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完全免除自身的全部
赔偿责任,这无疑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被视为无效条款。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