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
刑事诉讼斗争领域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性质在于给予涉案者在特定条件内的宽宥,使其能够暂时摆脱监禁的束缚,转而在社会环境中经受更为实质性的观察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便可凭借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
保证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规定并未明确指出检察院是否有权据此宣布结案。所谓“结案”,通常是指
刑事案件历
经侦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后,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从而宣告
诉讼程序的终止。
然而,取保候审的结束并不代表着案件已经画上句号,因为仍有可能涉及到后续的审判、判决及执行等诸多环节。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检察院无法仅仅依据取保候审的结束便草率地宣布结案。
至于是否应当结案,则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程序进行综合判断。若案件已侦查完毕,检察院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
公诉请求,由法院作出是否予以判决结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