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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所管辖的范围包含什么

李** 河南-周口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2.03 23:12:45 323人阅读

公安所管辖的范围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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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管辖范围确实广泛,涉及刑事和行政两大领域。刑事上,除特定由检察院、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在公安管辖范围内,涵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等多种犯罪类型,这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2.行政方面,公安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各类行为进行处罚,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安全。同时还负责户籍、出入境、交通管理等工作,如户口登记迁移、护照签证办理、交通秩序维护和事故处理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
3.为更好履行职责,公安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提高办案效率。还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2026-02-04 05: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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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领域,公安承担着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除特定由检察院、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多数刑事案件都在公安管辖范围内,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类犯罪对社会整体安全造成威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直接损害公民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侵犯财产犯罪,则涉及公民和单位的财产权益。
(2)行政领域,公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罚,保障社会的稳定有序。同时,公安还负责户籍管理,确保人口信息准确;出入境管理,保障国家的出入境秩序;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处理各类交通事故。

提醒:
公民遇到刑事或行政相关问题,要明确是否属于公安管辖范围。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3: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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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公安刑事管辖范围,生活中遇到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等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报案,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便于公安及时侦破案件。
(二)在行政事务方面,若自身遇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向公安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理户籍、出入境、交通等相关业务时,提前了解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三)配合公安工作,当公安开展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工作时,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6-02-04 03:4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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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领域:除检察院、法院管辖的案件,大部分刑事案件归公安管,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等。
2.行政领域:一是维护社会治安,对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承担户籍、出入境、交通管理工作,包括户口登记迁移、护照签证办理,以及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事故等。

2026-02-04 01:5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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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管辖范围广,涉及刑事和行政等多个领域。
法律解析:
在刑事领域,除检察院、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负责,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等。行政方面,公安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还负责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等工作,如户口登记迁移、护照签证办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等。由此可见,公安的管辖工作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公安管辖范围的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2026-02-04 00:20: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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