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通常以
犯罪嫌疑人为实际情况而定,即自被实际关押于看守所为起点进行计算。原因在于,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对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强制性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以后,其活动范围及自由均受到了严格的管控,因此,这一时刻便被视为刑事拘留的正式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