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中,
撤销婚姻登记这一行为,源于
结婚登记中的男女两方或其中一方存在充足的
证据表明,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请求并非出自自愿,而是在受到逼迫之下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这种情况下,透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实施具体的
执行措施,旨在恢复这些被压迫者的人身自由性。
在2中,若申请婚姻登记的
当事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主观
虚假陈述,或是采用
欺诈手段获取了婚姻登记文书,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必须依法行使其权力,去撤销这一不实的婚姻登记。这是保护
公共利益、维护整个婚姻登记制度公正性与尊严性的重要举措。
在3中,对于已经作出
离婚宣判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现他们在
提出离婚时存在故意误导的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有责任及时揭示该行为的欺骗性质,宣布其
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无效,同时收回之前颁发的
离婚证书。
此外,还要对当事人处以最高可达2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作为相应的惩戒。
在4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满足了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所有条件,但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却拒不予以登记,甚至还面临着
处罚决策,那么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他们有权获取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就是向上报有关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裁决仍有异议,他们可以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
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