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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联系单位合法吗

从严谨而明确的法律定义来看,催收工作人员寻找并探访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若催收工作人员在借款人的工作场所内公然宣扬其贷款状况,使用不当言辞对借款人进行恶意诽谤,甚至实施骚扰行为,那么这便构成了明显的违法犯罪,相关的催收工作人员将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涉及违法情节极其严重者,催收工作人员还有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最新修订: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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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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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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