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谨而明确的
法律定义来看,
催收工作人员寻找并探访
借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本身并不属于
违法行为。
然而,若催收工作人员在借款人的工作场所内公然宣扬其贷款状况,使用不当言辞对借款人进行
恶意诽谤,甚至实施骚扰行为,那么这便构成了明显的
违法犯罪,相关的催收工作人员将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如涉及违法情节极其严重者,催收工作人员还有可能面临严厉的
法律制裁。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