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定如下:
1.居民因搬迁需要离开原属户口
管辖区域时,应由该居民或户主在迁离前向户口登记机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并领取迁移证件,同时注销其户口记录。
2.居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同时具备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由城市户口
登记机关颁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方可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3.居民若需迁往边防地区,则必须获得常住地县级、市级或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书;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拟迁移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户内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文书;申请人与拟迁移户口人员的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保留
复印件);
房产证原件(保留复印件)。
2.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相关文件。
(2)购买成套商品住宅:
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保留复印件)。
(3)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其他相关凭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