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回您的汽车,我们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措施建议:
1.首先,务必注意,未经您明确许可并知情,他人无法您的车辆进行
抵押借款。若对方
当事人明知这一行为且仍然与您串通实施,则构成
恶意串通。
2.然而,即便对方当事人不知情,亦不应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由于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汽车抵押合同仅在办理完成
抵押登记后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看似有效的
抵押合同实际上并不成立。
3.显而易见,既然您无权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如对方当事人擅自为之,您应以此为据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抵押登记的执行效力。故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该抵押
合同无效。
4.由于您提及抵押时,您的爱车已经被他人占有,由此看来,实际属于
质押的范畴。在此前提下,您可根据《
民法典》中关于质押的相关条款,以侵占之名启动
诉讼程序,要求对方将汽车归还于您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