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那些已经
被拘留在押或
逮捕的嫌疑人和被告,取保候审的申请往往会在此之后进行提交。当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审查的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对嫌疑人或被告实施逮捕并非必要,或者该嫌疑人或被告具备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力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时间并无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它受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
司法机关审查工作进展速度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罪犯,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