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卡进行
虚假的资金流动以获取
佣金收益的行为属于
违法行为。对于个人而言,这种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
首先,使用诸如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手段,通过虚拟交易、虚高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方式向
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这无疑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如果
情节严重的话,将可能面临以
非法经营罪的
刑事处罚;
其次,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刷取资金流水,最终导致账户被冻结,这不仅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问题,而且严重时还可能使持卡人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卡跑流水的行为涉嫌
违法,甚至可能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判
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