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对于已被采取
刑事措施的人士,即便是于
刑事拘留期间,亦应将其置于看守所的
羁押与监管之下。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乃公安机关依法针对那些因
犯罪而需承担法律责任并在
拘留或
逮捕状态下之人实施羁押及看守的特定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