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的是,
司法鉴定并非
行政行为范畴。行政行为乃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以及其
公职人员、经法律
法规所授予责任的组织机构,或者由行政机关委托而来的
代理组织,乃至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行使
行政权力的个体,他们在处理特殊公民、
法人或其他权益相关的特定事物过程中,运用这一权力,专门针对某类群体或特定事项,采取单方面行动,以此来调整与更改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涉及到司法鉴定,则必须严格遵循鉴定人负全责制度。司法鉴定者应该恪守法律规定,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恪尽职守地完成鉴定任务,同时对自身做出的鉴定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准私自同
诉讼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接触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