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遗嘱并非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方能生效。
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遗嘱可以采取六种合法方式进行订立,其中并不仅限于公证遗嘱,还包含了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电子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
口头遗嘱。只要遗嘱符合法定的实体条件,譬如
立遗嘱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具有公正性并且代表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志表达等,同时也契合与每种遗嘱相应的形式要求,那么该遗嘱便会被判定为有效。
然而,如果遗嘱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将会被视为无效,比如立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立遗嘱;因受到欺骗或恐吓而设立的遗嘱;
由他人伪造的遗嘱;以及经过修改的遗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当被
继承人生前立下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时,遵循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的原则,此举意在遵从被继承人最深思熟虑后的最终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