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有任何
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措施结束之后,他们便可凭借已收到的关于
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申请领取已交纳的
保证金额度。据此,假如有2000元的保证金被用作取保候审的
担保,且在这段时间内并无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那么在取保候审措施结束之后,这笔2000元的保证金理应予以全额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