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人身
保险合同时,自杀通常被视为其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之一。
具体来说,当我们签署了一份以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后,若该合同自其成立之日起已满两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被保险人若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该
合同成立时间未满两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