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大股东对企业资金的擅自挪动,其究竟构成何种类型的
犯罪行为,这必须要基于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剖析和解答。对于企业资金
数额较大的挪用行为,无疑已经触犯
刑法的规定,形成了
犯罪事实。而对于“
挪用资金罪”的明确
立案标准包括以下三条重要依据:
首先,企业资金受到挪用到达10,000元到30,000元人民币的幅度内,且被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尚未被归还;
其次,企业资金若遭到挪用达到10,000元到30,000元人民币的幅度内,但却被用于营利性活动;
最后,企业资金若遭到挪用达到5,000元到20,000元人民币的幅度内,但却被用于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