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在为了确定
保险事故的各类、源头以及保险标的的损失幅度方面而进行的必要且适宜的费用,均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之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型保险,理应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的
鉴定费用负责补偿。法律基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
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
抚养、
赡养或者
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
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