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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的种类有哪些

(1)对于该种风险持有极度厌恶至极的态度;
(2)存在其他同等可行的方案,只因其风险因素低于回避的风险;
(3)投资主体无力消除或转移所面临的风险;
(4)他们无法承受或因承受风险而得不到充分补偿的情况。
2、损失控制损失控制并非是要彻底放弃风险,而是通过制定周密的计划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有效地限制实际损失。损失控制的实施分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而事中和事后的控制则主要集中于如何最小化已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合同等合法途径,将原先由让渡人承担的风险,转交给受让人负责的动作。在实施风险转移的过程中,有时甚至能够大幅度减缓经济主体的风险压力。风险转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合同转移及保险转移两种。
(1)合同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方共同承担。
(2)保险转移。保险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手段之一。
4、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即为风险承担。换句话说,若损失事件真的发生,经济主体将会动用当时所有可用的资金进行支付。风险自留包括无计划自留和有计划自我保险两种类型。
(1)无计划自留。是指在损失事件发生之后,从收入中提取资金进行支付,即并非在损失发生之前预先做好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未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或者低估了与风险相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时,便会选择无计划自留的方式来承担风险。
然而,一般而言,无资金储备的方式应审慎运用,因为一旦实际总损失远超过预期损失,很可能导致资金周转不畅。
(2)有计划自我保险。是指在可能的损失事件发生之前,通过预先做出各种资金安排,确保在损失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获取资金以弥补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是通过设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最新修订: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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