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营养补充剂为主导的药品;
2.包含珍稀或濒临灭绝野生动物与植物的国家药材制成的药品;
3.保健性质的药品;
4.预防性疫苗以及避孕药物;
5.主要用于提升性能力、治疗脱发、减轻体重、美化容貌、戒除烟酒等方面的药物;
6.由于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进行收费的药物;
7.酒类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殊情况下儿童用药除外)、口服制剂、口服泡腾制剂(特殊情况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规定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